新商场超市节能改造规定的新市场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的通知精神和北京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加快推进节约型城市的建设步伐,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44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场、超市的节能改造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按照商务局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凡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商场、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超市,且列入商务局年度改造计划,均在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四条 商场、超市节能改造资金,按照企业与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补助为辅。

第五条 支持条件。按照商务部节约型零售示范企业评价规范试行商改发〔2007〕199号,以下简称规范的标准,完成节能改造,并经验收达到规范节能标准要求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第六条 支持项目范围:1 中央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或更新;2 照明系统的节能改造;3 电梯节能改造或更新。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内。

第七条 商场、超市实施节能改造完成后,经具有资质的验收单位提供达标验收报告。

第八条 支持标准 商场、超市节能改造补助资金额度中央空调系统不超过投资额的35%,其他不超过30%。

一 中央空调系统更新、改造。中央空调系统更新、改造包括:空调系统水泵更新、水泵加装变频控制;空调主机采取节能改造;空调管道风机系统更新、加装变频控制;空调末端水系统调平衡;管道保温更新等更新、改造项目。1、中央空调主机设备更新:按照不超过800元/冷吨的标准给予补助;2、中央空调系统改造:按照不超过150元/冷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 照明系统改造 加装照明节电器,改用先进照明技术而降低能耗的,按照不超过3万元/千平方米照明面积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 电梯更新改造 1、扶梯更新:按照不超过6万元/台的标准给予补助;2、扶梯安装变频节电器:按照不超过0.6万元/台的标准给予补助;3、直梯更新:按照不超过6万元/台的标准给予补助;4、直梯节电改造:按照不超过2万元/台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九条 节能改造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批。申请节能改造资金的项目,由申请企业于每年6月底前,就下一年度的节能改造项目和计划向所在区县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由区县商务局、财政局进行初审,并由区县商务局将初审结果于7月底前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依照项目规模、节能效果、年度资金额度等进行筛选,审核确定的项目纳入市财政局专项资金项目库滚动实施。

第十条 申请材料包括:1 改造项目名称及内容;2 改造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构成;3 工程进度安排;4 改造项目可行性调研报告和项目书;5 区县商务局、财政局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程序。经审核纳入市财政局专项资金项目库的企业节能改造项目完成后,区县商务局按照规范进行自查,市商务局负责组织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经评审合格后,市商务局提出意见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市级补助资金下达项目所在区县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应在30日内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财政、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出现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或出现截留、挤占资金违法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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